公司普通員工也會涉嫌職務侵占罪嗎?
公司的老板、高級管理人員、抑或是基層的普通員工而言,刑事風險是現代企業不可回避的話題。根據近兩年的數據統計,企業家涉嫌犯罪的罪名比例中,職務侵占罪已飆升至次席,僅次于歷年排名第一的偷漏稅犯罪。這個現象說明了,職務侵占犯罪的頻率增多以及職務侵占犯罪被刑事處罰的數量增多了。
01
案例
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廣東德英真空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間,利用維修公司售后產品和保管公司倉庫鑰匙的職務便利,從公司位于本市中山路15號地下室倉庫內,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得樂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高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寶高溫線纜有限公司、中升電腦雕刻公司、同濟大學、上海風華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上海安源生化技術有限公司、成都巴適利亞儀表有限公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宇欣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大通醫療電器有限公司、創科藥物化學(上海)有限公司、天飛醫藥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達爾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永鑫藥物制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銷售及維修,并通過現金或轉帳的方式收取銷售、維修款共計人民幣5.5萬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以銷售、維修不開票或以上海希蕓真空電子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開票,將上述款項占為己有。
本案中筆者的分析
李某某作為公司一個普通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屬于公司的財物。此案例的發生,是企業在部門、崗位設立的時間對于風險的防范不足導致的。
企業的財務、采購、部門或者分管(有一些事項決定權的)領導,高管(利用手中的權利指揮,影響職能崗位)權限的便利來謀私利,破壞公司的正常經營,導致公司陷入巨大的危險之中。
所以在公司設立之初應該做到“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相互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有監督、追訴,來達到公司各方面的一個基本平衡,公司才能“長治久安”。預防大于治療,在企業的任何階段都適用。
02
案例
2010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國特力生態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特力公司)擔任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的日常行政管理以及與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系等工作。
2011年7月,王某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偽造了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切實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關于解決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核準書》,謊稱需要向社保局繳納殘疾事業定額基金,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幣294150元到上海綠田實業有限公司賬戶。同年7月31日,國特力公司將人民幣294150元匯入綠田公司賬戶,而后王某某讓綠田公司扣除稅費人民幣31140元后將余下的人民幣263010元轉匯至其姐姐王某麗的江蘇元尚充氣游藝器材有限公司賬戶,王某麗將該筆民幣263010元提取后交與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將其中人民幣75000元支付其奶奶高某某的手術費用,余款存入銀行、匯入股票賬戶以及用于日常消費等。
此案例中筆者認為:
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發展的各個階段都有這種情況發生,尤其是在公司發展的階段,發生員工職務侵占,對公司的傷害更大,公司前期辛辛苦苦的經營成果,會付諸東流,有可能會一夜回到“解放前”。職務侵占多發生于單位內部員工身上,尤其是公司普通領導、財務人員以及負責購銷的工作人員,因此,企業對本罪的防范應主要在針對員工的監督上面。在企業部門設立,制度建立的時間一定要做好風險防范,避免發生此類案例,即使發生了,也有補償機制,為公司快速止損。
作為公司的員工,忠于職守是本分,利用手中權力的來謀私,是公司,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違法犯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利用、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利用、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二、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包括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三、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2016年8月4號,王寶強發布離婚聲明,稱妻子馬蓉出軌經紀人宋喆,不久,宋喆的妻子楊慧也起訴宋喆離婚。這件事情曝出之后,引起網友的熱議。“平民”明星王寶強和馬蓉的離婚風波著實在網上火了一把,大家探討的話題也集中“第三者”宋喆身上。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在網上掀起了巨大的風波。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任職期間,利用擔任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修雨樂,采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等業務實際報價等手段,侵占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各項業務款共計人民幣232.5萬元。
沒有監督,沒有約束會導致權利濫用。員工的法律意識淡薄,一些員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存在僥幸犯罪心理。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宋喆最終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了代價。我們在唏噓的同時,需要思考的是怎樣預防公司的職務犯罪。防范職務侵占罪主要是要制定好公司、企業的章程,對公司、企業人員的權力進行監督,對財產和資金的去向做好記錄和跟蹤。
首先,一定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務侵占一旦發生,公司在報案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勞動合同證明與該員工間存在勞動關系。如不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則會被定性為為盜竊、詐騙或者侵占,其中侵占罪是自訴案件,需要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調查證據,難度增大許多。
其次,對于交易往來,尤其是長期客戶一定要定時進行賬目核對,及時掌握財務情況,防止信息掌握在少數業務員手中,公司管理失控。賬目核對應當聘請專業人員進行,且應完善監督制度,人員之間互相制衡、監督,責任到人。避免出現問題后無法確定相關責任人的情況。
再者,及時發放員工工資,盡量避免拖欠、克扣員工工資。現實生活中,許多職務侵占案件的發生都是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引起的。
最后,妥善保存員工身份證復印件等個人信息資料,一旦發生職務侵占案件,及時攜帶這些材料向公安機關報案。若員工侵占數額不足起刑點,則應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追償損失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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