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124期】農村自建房沒有報建,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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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及法律分析
案例:王某是某村的村民,1993年外出打工回村后,與同村張某結婚,婚后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拆建了四層的房屋。婚后王某才知道張某由于某種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016年王某終于不能忍受張某不能生育導致自己被同村人指點的壓力,于是提出離婚。雙方很快達成離婚協議,但是,在對房子的處理上,兩人發生爭執,于是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婚后自建的房屋進行分割。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張某關于分割自建房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本案中,由于該房產沒有經過合法報建,是違法建筑,因此不能在訴訟中處理。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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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訴訟中,自建房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區分情形:
宅基地房屋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屬于合法房產的,可以在訴訟中要求分割。如果是家庭共有的,則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3、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4、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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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顧問》溫馨提示: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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