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123期】兒女長大后不贍養父母居然不違法?
34年前,紹興王女士因生活拮據,將其所生的最小的兒子送給別人撫養。現在王女士又因生活困難,希望被送養的兒子能給予經濟上的幫助。因無法聯系上兒子,王女士求助于媒體,媒體曝光后引發網友討論,究竟被送養的兒子應不應該幫助王女士?某知名報刊發起了投票,共有4180名網友參與投票并表達自己的看法,其中有79%的網友認為“不該幫”,21%的網友認為“應該幫”。
網友的投票結果可以說,站在道理的層面,大部分網友都認為不應該幫。那么站在法律的層面來說呢?

人民法院在處理撫養、扶養、贍養案件時,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提倡養老育幼的道德,促使當事人自覺地履行法律義務。那為什么會作出上述讓米某老無所依的判決?
對于上述兩案,無論是王女士還是米某,在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她們各自的兒子被送養,與他人已成立收養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她們各自的兒子對她們是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的。
《我顧問》溫馨提示
法律是最低的底線,若社會上的一切都以法律來作為行為的好壞標準,那么這是冰冷、無人情味的社會。中華傳統美德推崇百行以孝為先,面對給予自己的生命的父母,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幫助,才能給自己不留遺憾、悔恨,同時也身體力行為自己的子女樹立榜樣,教育他們善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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